第四十三条 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轨迹球鼠标88E-883162应当到村民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轨迹球鼠标88E-883162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轨迹球鼠标88E-883162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轨迹球鼠标88E-883162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轨迹球鼠标88E-883162其职务自行终止:轨迹球鼠标88E-883162(一)死亡的;轨迹球鼠标88E-883162(二)被判处刑罚的;轨迹球鼠标88E-883162(三)丧失行为能力的;轨迹球鼠标88E-883162(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轨迹球鼠标88E-883162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